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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被罚2万元!

2023年09月08日 17:40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安全曝光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5月15日,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莱州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发现:

①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②单位电焊工未穿焊接服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③单位车间使用一台淘汰设备(不带除尘的砂轮机)(《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职业健康领域第一项)。

以上行为①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为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为①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5号第1档的规定;

行为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号第1档的规定;

行为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6号第1档 的规定;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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