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3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我省也出台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及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甚至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将面临行政部门的严厉惩处。
一、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高新区海兰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24日,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高新区海兰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月24日,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日、3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芝罘区九十五号餐饮中心未按规定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芝罘区九十五号餐饮中心(张某),未按规定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芝罘区九十五号餐饮中心(张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进行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均霞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均霞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均霞快餐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张吕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张吕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张吕安面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朱鹏小笼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朱鹏小笼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朱鹏小笼包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阿九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阿九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阿九包子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金都文苑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招远市金都文苑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金都文苑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酒店经理、点餐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欧蓓玎烘焙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欧蓓玎烘焙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九、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古北京烤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古北京烤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十、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十一、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十二、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市东海娇娇海产干货店销售商标侵权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市东海娇娇海产干货店销售商标侵权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娇娇”字样注册商标标识。经查,“娇娇”“姣姣参”“娇牌”“娇”等商标属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印制带有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装潢使用于待售的散装食品外包装袋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护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
十三、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市东莱山里娃保健服务中心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案
2023年1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市东莱山里娃保健服务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服务中心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2年12月28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龙口市东莱山里娃保健服务中心正在使用的1台乘客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保健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2023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经过调查核实,龙口市东莱山里娃保健服务中心存在使用的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中心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及损毁查封财物案
2023年2月3日,莱阳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及损毁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6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莱阳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莱阳市团旺镇后埠后村的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店内销售的湖北恒源肥业有限公司的“大地飞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与湖北永胜三农化肥有限公司的“晶润聚磁能纯硫基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莱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复合肥料予以查封。莱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向武汉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经协查,上述复合肥料系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将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封的复合肥料擅自挪用损毁且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复合肥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擅自挪用损毁查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封财物是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为确保案件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擅自损毁查封财物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和权威,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假冒伪劣化肥及其他农资产品是民生领域民意最盼的重点领域,莱阳市场监管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此起案件查办过程中莱阳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一方面精准打击市场上经营假冒伪劣化肥类产品的乱象,全力筑牢质量安全防线,规范产品质量标准,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另一方面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以优质高效的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十五、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瑞达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空玻璃案
2023年1月30日,莱阳市场监管局对烟台瑞达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空玻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在烟台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认证活动双随机抽查活动中,莱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烟台瑞达玻璃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却在销售中空玻璃产品上标有“CCC”标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后方可生产、进口或销售。本案中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空玻璃广泛运用于中高层建筑门窗中,一旦形变破碎,会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的隐患。莱阳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查处关注度,是对国家认证委“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工作方针的积极响应,规范了强制性产品的销售管理,确保了消费品质量安全,为市场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