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样的人能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待遇?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1)户口登记在烟台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②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③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定期复核,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2.低保待遇如何办理?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申请,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3.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办理?
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残疾人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4.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一般是多少?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两种。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