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共39条,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任务;三是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四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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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也就是删除了以下行为: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对应的处罚条款。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 删除了“处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