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遇到过“消费刺客”吗?
除了雪糕“刺客”
还有理发“刺客”、鲜花“刺客”,
开学居然还有“文具”刺客。
标价不清晰、计价不透明、
事先不告知……
商家的这些“刺客”行为
不仅影响消费体验,
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面对这些套路怎么办?!
这里有四个锦囊
要送给广大消费者
锦囊妙计
今年7月1日实施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此也呼吁广大经营者:
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范经营行为,使消费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清晰认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价格纠纷,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安心、舒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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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第一、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第一、二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