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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切勿盲目购买这类商品!

2022年09月21日 08:47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大家遇到过“消费刺客”吗?

除了雪糕“刺客”

还有理发“刺客”、鲜花“刺客”,

开学居然还有“文具”刺客。

标价不清晰、计价不透明、

事先不告知……

商家的这些“刺客”行为

不仅影响消费体验,

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面对这些套路怎么办?!

这里有四个锦囊

要送给广大消费者

锦囊妙计

仔细看清问清价格等信息

“消费刺客”最常用的招数包括价格标识不明显,不同价位商品混放,价签与商品不对应,模糊、混淆计价单位,事前隐瞒关键信息等,这些行为的目的是混淆消费者视线,让消费者因无法准确掌握信息,而购买价格远超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实现商家利润最大化。

对此,广大消费者不要单凭外包装预判商品价格,消费事前一定要看清价格标签,特别要留意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遇到标价模糊、货签不对应、关键信息缺失等情况,一定要主动询问工作人员,必要时借助手机软件查询了解清楚。对于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家,则要谨慎选择。

切勿盲目购买“网红”商品

“不要轻易拿不认识的商品”,这是不少消费者被“刺”过后的心声。

这看似调侃,却反映了很多消费者的无奈。当前不少所谓“网红”商品,往往在宣传营销上投入高额费用,通过精美包装、概念炒作、标新立异、联名造势等手段制造消费噱头,千方百计地让消费者为高价买单,然而其品质却与价格相去甚远。

对此,广大消费者应保持理性态度,在追求个性、时尚的同时,更多关注商品和服务本身,以质量、品质和实用为先,不盲目追捧“网红”商品,不能错误认为高价代表高端,避免落入“消费刺客”的陷阱。

敢于向不合理高价说“不”

法律赋予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若消费者在付款时发现遭遇“消费刺客”,则应该大胆说“不”,行使正当的法律权利,切不能为了面子而自认倒霉;在付款后,若察觉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同样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而在服务消费领域,“消费刺客”往往是在商家提供服务后才出现,此时消费者应大胆提出质疑,仔细向商家询问价格构成,若发现商家存在隐瞒价格、误导消费甚至价格欺诈等行为,应当据理力争或在事后及时投诉维权。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广大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明码标价、售价与标签不符,或者经营者有涉嫌价格欺诈等行为,应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及时通过12315热线渠道依法投诉举报,在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借助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等部门的力量,督促商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今年7月1日实施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此也呼吁广大经营者:

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范经营行为,使消费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清晰认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价格纠纷,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安心、舒心消费。


相关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第一、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第一、二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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