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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不悔改,抓!牟平区侦办首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07月23日 11:21 来源:

经过多日摸排取证,7月22日,牟平公安将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宫某俊抓获。这是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牟平公安侦办的全区第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7月16日,牟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群众反映,辖区某地有一处疑似黑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接到线索后,牟平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并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于当日晚22时许赶赴现场,对进出车辆进行分析比对。

经查,去年7月份,宫某俊就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被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处以4000元的罚款。从今年2月份起,宫某俊又“重操旧业”,未经许可、无相关证照,继续从事非法储存和销售成品油行为,且增加了非法经营规模,数量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犯罪嫌疑人宫某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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